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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材的“双重身份”之困:药食同源商品到底按食品还是药品申报?
作者 : 博裕进口报关 时间 : 2026-07-29 11:26 浏览量 : 1

前言

“同样是进口小茴香,隔壁老王说按调味品报就行,我按药材报花了半个月——到底谁是对的?”

“我想进口一批西洋参做保健食品原料,但听说以前必须按药品进口,可我没有药品经营资质怎么办?”

“白豆蔻在海关系统里自动识别为药材,但我要的是做卤料啊!”

这些困惑,几乎是每一个进口药食同源商品的企业都会遇到的难题。根源在于,药食同源商品天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传统中药材,又是食品原料。但在海关申报系统中,这类商品往往被系统自动识别为“药材”属性,必须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而大量食品加工、调味品企业根本办不出这张单子。

这个“双重身份”之困,困扰了行业数十年。直到最近两年,随着岳阳、青岛等地自贸片区的改革创新和2025年底四部委分类监管公告的发布,才迎来了系统性破局。

本文将从监管冲突的根源、地方探索、全国新政、以及后续注意事项四个维度,为你拆解“药食同源”进口的来龙去脉。


一、困局之源:药材还是食品?监管的“身份冲突”

食药物质,是指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我国对食药物质的管理始于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目前已发布的食药物质目录共计106种,涵盖人参、党参、西洋参、铁皮石斛、枸杞、黄芪、当归、小茴香、肉豆蔻、姜黄等常见品种。

监管冲突的核心在于:同一商品,在不同监管体系下被赋予了不同“身份”。

长期以来,进口药食同源商品在海关申报系统中,因其商品编码对应《进口药品目录》,系统会自动识别商品属性为进口药材,进口环节即使企业申报为食品用途,也仍然需要向海关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这意味着:

l只有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才能进口这些商品

l食品加工、调味品生产企业被直接排除在外

l即使有资质,也要经历漫长的审批流程

 

这一制度性矛盾,严重制约了食品、调味品、保健食品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以湖南为例,本地餐饮市场对香辛料类药食同源商品需求巨大,但因本地不产,长期依赖进口。传统模式下,通关周期长达15天,物流成本居高不下——“进口一箱香料,物流和时间成本甚至超过货物本身价值”。


二、破局之路:地方自贸片区的“先行先试”

在国家统一政策出台前,岳阳、青岛、四川、云南等地自贸片区纷纷开展了制度创新,通过地方性政策为企业开辟了“豁免通道”。

岳阳模式:“企业承诺+药监复函+海关验放”

2021年启动试点,2023年正式落地,2025年6月通过海关总署备案

操作流程:企业提交合同、承诺书等资料向省药监局申请,药监局出具载明用途的复函——实质是“不予受理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备案申请”的复函,海关凭此文件直接办理通关,豁免《进口药品通关单》。

成效:通关时间从15天压缩至2天,单集装箱物流成本降低1000-2000元。截至2025年5月,已服务1.7万吨商品便捷通关,累计节约企业成本超130万元

青岛模式:用途证明替代通关单

2024年6月,青岛自贸片区创新实施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允许企业使用《进口商品用途证明》替代《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2025年5月出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企业准入条件:取消贸易额限制、放宽关联企业要求、简化审核流程。已有60余家药食同源上下游企业入驻青岛自贸片区,受益企业资金周转率提高60%,订单交付周期缩短一半。

四川、大连、云南等地

各地均有类似探索:四川凭自贸区主管部门开具的用途证明通关,通关时间从约60天压缩至96小时;大连通过“进口-流通”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后续监管衔接;云南在陆路口岸推出“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通关新模式”,2025年1-7月河口海关进口量同比增长76.4%。


三、全局破冰:四部委分类监管公告(2025年12月)

2025年12月3日,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第237号公告,对进口食药物质实施分类监管试点,标志着这一改革从地方探索走向全国推广。

核心措施

1. 清单化管理

从已发布的106种食药物质中,选取30种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并动态更新。

2. 按用途分类申报

进口申报为药用用途: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进口申报为其他用途(如食品、调味品):免于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3. 不得改变商品用途

进口企业不得将按“其他用途”进口的商品销售给用于非申报用途的企业或个人。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的,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相关规定。

全国首票落地

2025年12月5日,即公告生效后第2天,山东美吉贸易有限公司申报进口的一批调味料在青岛海关所属枣庄海关完成通关,抵达北方最大的香辛料集散地——山东滕州干杂海货市场。这是全国首票适用分类管理措施进口的食药物质商品。

该企业业务负责人感慨:“公告实施前,进口小茴香等调味料按药品监管,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但我们不是药用生产经营企业,办不出来通关单。这次改革彻底解决了这一堵点,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全部进口手续。”


四、仍有困惑:新政未解决的“遗留问题”

尽管分类监管公告带来重大利好,但实操中仍存在若干疑问和模糊地带。

1. 30种清单外的品种怎么办?

目前仅30种试点品种,占106种食药物质不到三分之一。白豆蔻就是一个典型案例——青岛海关在答复省人大代表建议时明确指出,白豆蔻因未被列入106种食药物质,也未在30种试点清单中,不适用分类管理措施,仍需按药材途径进口。

这意味着,清单外的品种仍需按传统模式进口,需要药品经营资质和《进口药品通关单》。

2. 什么叫“不得改变商品用途”?

公告规定,按“其他用途”进口的,不得转卖给用于非申报用途的企业或个人。这条在实操中存在执行边界的问题:企业A按食品用途进口一批小茴香,卖给企业B用于生产调味料——这属于合规的“食品用途”链条;但如果企业B将其卖给制药厂作为药材原料,就涉嫌违规。

监管层面,大连自贸片区已建立“进口-流通”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海关将进口企业信息定期通报市场监管部门;青岛则要求试点企业建立闭环追溯体系,违法违规企业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并公示。

3. 境外企业在华注册的“身份”问题

有企业咨询昆明海关:药食同源商品按食品进口,需要食品类的境外企业在华注册号,但有些国家出口商只有药材注册号,没有食品注册号,是否通用?海关的答复是:按食品用途进口的,需按食品规定执行,即需要食品类的在华注册备案。

4. 后续流通环节监管如何衔接?

公告规定,进口企业不得改变商品用途,但各地方部门在具体落实时如何衔接?大连的做法是将进口企业信息通报市场监管部门,青岛则建立了多部门联审机制。企业应根据所在口岸的具体监管要求做好准备,避免因后续流通环节不合规而被追责。


五、给进口商的四条实操建议

建议一:先确认品种是否在30种清单内

属于30种试点品种的,可按食品用途申报,免通关单;不在清单内的,仍需按药材途径进口。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药食同源”就可以按食品进口。

建议二:明确申报用途,不得“挂羊头卖狗肉”

如果按“其他用途”(食品、调味品)申报,务必确保下游销售对象也用于食品用途,流向药品市场就是违规。建立从进口到下游的闭环追溯体系,是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

建议三:提前确认境外供应商的在华注册资质

按食品用途进口的,需确认境外供应商是否具有食品类的在华注册备案号,仅有药材注册号的可能无法按食品途径通关。

建议四:关注清单动态更新

公告明确试点品种清单将动态更新,后续新增品种可能带来新的业务机会。建议持续关注海关总署和国家卫健委的相关公告。


结语

药食同源进口的“双重身份”之困,从地方探索到全国统一政策,历经数年破冰。2025年12月四部委分类监管公告的发布,是这一领域的里程碑——它首次在国家层面对进口药食同源商品按用途分类管理,食品用途不再需要《进口药品通关单》

30种试点清单、境外注册资质、后续流通监管等细节问题依然考验着企业的合规能力。选对申报路径、做好单证准备、建立追溯体系,是享受政策红利的前提。

我们专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清关多年,熟悉分类监管公告后的实操流程和各口岸执行口径。如您对哪些品种适用食品用途申报、境外注册资质如何准备、后续流通如何合规经营有疑问,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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